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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市射阳县的建筑工程承包人臧霖、刘海等人靠串通投标获得中标资格,被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法院同时还发出禁止令,禁止涉案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从事承包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活动,该案上诉后,经审理维持该禁止令执行,这在盐城市工程领域尚属首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奕、臧霖分别召集被告人刘海、沈加峰、储志杨、张建祥、严艾春、李广林、韩勇、韩立华及陈万年等人进行串通投标,经商议决定:工程由被告人刘海、沈加峰、储志杨、张建祥中标承做,该4名被告人出工程标底价4%的费用给其余让出工程的人作为好处费;中标承做工程的人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5000元以上,让出工程的人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5000元以内,以确保被告人刘海、沈加峰、储志杨、张建祥能中标。后被告人刘海出资人民币114000元、被告人沈加峰出资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储志杨出资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建祥出资人民币50000元,计人民币272000元作为好处费给其他让出工程的人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奕、臧霖等人相互串标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串标投标犯罪,是共同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退出所得赃款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禁止令”是刑法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中串通投标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上述被告人通过合谋,控制农村路桥工程建设竞标报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了降低犯罪分子在招投标领域犯罪的可能性,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法益不受侵害,法院适用了禁止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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