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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联合印发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这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招标投标行业队伍素质,实现行业人才培养规划目标的重要战略。
新的《规定》和《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从2014年起,招标师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考试科目从2014年调整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4个科目。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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