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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投标有效期(熟悉)$lesson$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1)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4.3投标保证金(熟悉)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
(2)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对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可共同提交或一方提交。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送达时间确定。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形式。
(3)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
4.3.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3.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