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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法律法规辅导资料:招标的规定(1)

|0·2012-03-08 10:33:43浏览0 收藏0

  第3章 招标的规定$lesson$

  目录: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

  3.2.2招标方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3.3.2资格预审公告

  3.3.3投标邀请书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4资格审查

  3.4.1资格预审

  3.4.2资格后审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

  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6保密要求

  大纲要求:

  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掌握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

  掌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与发布媒介的要求。

  掌握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掌握招标文件的主要构成和编制、澄清、修改的要求。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掌握)(分3类:工程、机电、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掌握)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个方面)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

  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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