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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员,二是业绩。有关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均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②在业绩方面的要求。中央投资项目资格甲级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以上。乙级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①在人员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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