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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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