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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科研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注意与《政府采购法》例外情形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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