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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中,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改变用途问题;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问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问题;房屋装饰装修问题;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问题;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的维修养护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如果处理不当,会侵犯多个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由于此类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屡见不鲜,严重的还造成居民生命财产损失等恶性事故,社会反响极大。因此,这些问题既是物业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平常事,又是事关社会稳定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此,《条例》对各主体在使用和维护物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 ||
第五节 物业使用与维护 | ||
1 |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
2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与挖掘 | |
3 |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 |
4 |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依法规范 | |
5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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