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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及其种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国籍不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名称和住所
(2)章程
(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资本
(5)财务与会计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
(2)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06年11月三级)
★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06年11月三级)
★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06年11月三级)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形式: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05年5月三级)
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票的交付: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 分立
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终止事由: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