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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秘书资格考试:公司法

|0·2012-11-29 18:37: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秘书资格考试

  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及其种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国籍不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名称和住所

  (2)章程

  (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资本

  (5)财务与会计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

  (2)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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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06年11月三级)

  ★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06年11月三级)

  ★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06年11月三级)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形式: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05年5月三级)

  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票的交付: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 分立

  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终止事由: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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