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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考试辅导:第三章

|0·2012-01-12 10:25:44浏览0 收藏0

  一、利率概述

  中级经济师考试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利息额同借贷资本总额的比率,是借贷资本的价格。

  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利率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可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与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一般来说,年利率与月利率及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如下: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2-1)

  二、单利与复利

  1.单利

  单利就是不论借贷期限的长短,仅按本金计算利息,上期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记人下期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单利计算公式为:

  I=P?r?n (2-2)

  式中,I表示利息额,P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n表示时间。我国的银行存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

  2.得利

  复利也称利滚利,就是将每一期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一并计算下一期的利息。复利的计算公式为:

  s=P(1+r)n (2-3)

  I=S―P=P[(1+r)n-1] (2-4)

  式中,S表示本利和,I表示利息额,P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n表示时间。

  假设100元的存款以6%的年利率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6个月末的期值为:

  FV1/2=100×(1+0.06/2)=103

  年末期值为:

  FVl=100×(1+0.06/2)2=106.09

  这个数字和一年计一次息的期值106元比较,多出0.09元是因为对第一个6个月的利息3元计算利息的缘故,如果一年中计息次数增加,到年底期值会越来越大。在上例中,如果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一年后的期值:

  FVl=100×(1+0.06/4)4=106.14

  如果一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一年后的期值:

  FVl=100×(1+0.06/12)12=106.17

  一般来说,若本金为P,年利率为r,每年的计息次数为m,则n年末期值公式为:

  FVn=P(1+r/m)nm (2―5)

  3.连续复利

  式(2-5)中,如果m趋于∞,则(1+r/m)nm趋于er,n,其中e约等于2.718 。因此对于存款P,以连续复利计算n年末的期值,得到:

  FVn=P?er,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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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值(Present value),也称在用价值,现值是现在和将来(或过去)的一笔支付或支付流在今天的价值。

  一、系列现金流的现值

  假如我们有一系列的现金流,第1年年末是100,第2年年末是200,第3年年末是200,4年年末是300,若折现率为8%,这一系列现金流的现值可以通过每笔现金现值的加总得到。

  第一年末收入100的现值:100/(1+8%)=92.59

  第二年末收入200的现值:200/(1+8%)2=171.47

  第三年末收入200的现值:200/(1+8%)3=158.77

  第四年末收入300的现值:300/(1+8%)4=220.5l

  总现值:643.34

  二、连续复利下的现值

  每年的计息次数越多,现值越小。这与计息次数和终值的关系正好相反。随计息间隔时间的缩短,现值以递减的速度减小,最后等于连续复利的现值。

  一、名义收益率

  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债券票面上的固定利率,即票面收益与债券面额之比率。

  r=C/F (2-11)

  式中,r为名义收益率,C为票面收益(年利息),F为面值。

  二、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即到期时信用工具的票面收益及其资本损益与买人价格的比率。

  三、实际收益率

  由于市场因素和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与面值不相等,从而使得票面利率与实际收益率不相等。名义收益率是票面利率,实际收益率是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收益率。大致的计算可以用名义收益率扣除通货膨胀率得到实际收益率。

  实际收益率=(1+名义收益率)/(1+通货膨胀率)-l (2-20)

  四、本期收益率

  本期收益率也称当前收益率,它是指本期获得债券利息(股利)额对债券本期市场价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本期收益率=支付的年利息(股利)总额、本期市场价格

  即信用工具的票面收益与其市场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r=C/P (2-21)

  式中,r为本期收益率,C为票面收益(年利息),P为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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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主要研究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如果资产价格反映了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那么,该资本市场是有效率的。如果信息是相当缓慢地散播到整个市场,而且投资者要花费一定时间分析该信息,然后作出反应,则存在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能偏离所有能得到的相关信息所反映的价值。

  1.弱式有效市场

  该类有效市场假说是指信息集包括了过去的全部信息(即历史信息)。也就是说,当前价格完全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价格的任何变动都是对新信息的反应,而不是对过去已有信息的反应。因此,掌握了过去的信息(如过去的价格和交易量信息)并不能预测未来的价格变动。

  在弱式有效市场上,不能预测市场的价格变化,因为当前的价格变动不包含未来价格变动

  2.半强式有效市场

  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是指当前的证券价格不仅反映了历史价格包含的所有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有关证券能公开获得的信息。在这里,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公告、有关公司红利政策的信息和经济形势等。在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下,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是瞬时完成的。对普通股来说,与收益和红利有关的信息能迅速而完全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对债券来说,与利率决定有关的信息能迅速体现在债券价格中。因此,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中,投资者无法凭借可公开获得的信息获取超额收益。

  3.强式有效市场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是有效市场假说的一种极端或理想的情况。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投资者能得到的所有信息均反映在证券价格上。在这里,所有信息包括历史价格信息、一切能公开获得的信息和内幕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中,任何信息,包括私人或内幕信息,都无助于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

  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第一,投资者根据投资组合在单一投资期内的预期收益率和标准差来评价其投资组合;第二,投资者总是追求投资者效用的最大化,当面临其他条件相同的两种选择时,将选择收益最大化的那一种;第三,投资者是厌恶风险的,当面I临其他条件相同的两种选择时,他们将选择具有较小标准差的那一种;第四,市场上存在一种无风险资产,投资者可以按无风险利率借进或借出任意数额的无风险资产;第五,税收和交易费用均忽略不计。

  1.资本市场线

  资本市场线(Capital Market.Line,简称CML),就是在预期收益率E(r)和标准差σ组成的坐标系中,将无风险资产(以rf表示)和市场组合(Market Portfolio)M相连所形成的射线。所谓市场组合是指由所有证券构成的组合,在这个组合中,每一种证券的构成比例等于该证券的相对市值。资本市场线上的每一点都对应着某种由无风险资产和市场组合M构成的新组合。

  在均衡状态,资本市场线(CML)表示对所有投资者而言是最好的风险收益组合,任何不利用全市场组合、或者不进行无风险借贷的其他投资组合都位于资本市场线的下方。

  2.证券市场线

  证券市场线在资本市场线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单个风险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在考虑市场组合的风险时,重要的不是各种证券自身的整体风险,而是其与市场组合的协方差。忧郁市场组合的预期收益率E(rM)是各种证券预期收益率E(ri)的加权平均数,市场组合的标准差σM是各种证券与全市场组合的协方差σiM的加权平均数的平方根,其权数都等于各种证券在全市场组合中的比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应取决于其与市场组合的协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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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率的风险结构

  中级经济师考试债权工具的到期期限相同但利率却不相同的现象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这种现象是由三个原因引起的:违约风险、流动性和所得税因素。

  债务人无法依约付息或归还本金的风险称为违约风险,它影响着债权工具的利率。各种债权工具都存在着违约风险,公司债券的利率往往高于同等条件下的政府债券的利率,普通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比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要大。一般来说,债券违约风险越大,其利率越高。

  影响债权工具利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债券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各种债券工具由于交易费用、偿还期限、是否可转换等条件的不同,变现所需要的时间或成本也不同,流动性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流动性强于公司债券;期限较长的债券,流动性较差。流动性较差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利率定得就高一些;反之亦然。

  所得税也是影响利率风险结构的重要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免税特征的债券利率要低。在美国,市政债券的违约风险高于国债,流动性低于国债,但由于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所以长期以来,美国市政债券的利率低于国债的利率。

  二、利率的期限结构

  债券的期限和收益率在某一既定时间存在的关系就称为利率的期限结构,表示这种关系的曲线通常称为收益曲线。利率期限结构主要讨论金融产品到期时的收益与到期期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变化趋势。在理论分析中,如果将影响收益的其他因素看成是既定的,那么就可以用一条曲线来表示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的函数关系,如图2一l所示。

  一般而言,随着利率水平的上升,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之差将减少或变成负值。也就是说,当平均利率水平较高时,收益曲线为水平的(有时甚至是向下倾斜的);当利率较低时,收益率曲线通常较陡。

  收益曲线是指那些期限不同,却有着相同流动性、税率结构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利率曲线。金融资产收益曲线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即期限不同的有价证券,其利率变动具有相同特征。

  不同期限的债券,其利率经常朝同方向变动。利率水平较低时,收益率曲线经常呈现正斜率;利率水平较高时,收益率曲线经常出现负斜率。收益率曲线通常为正斜率。

  收益曲线的表现形态有:

  ①正常的收益曲线(上升曲线),即常态曲线,指有价证券期限与利率呈正相关关系的曲线;

  ②颠倒的收益曲线(下降曲线),指有价证券期限与利率呈负相关关系的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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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政策性表现在其业务活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支持配合上,表现在融资的非营利性,对产业政策需要“倾斜”支持的行业、领域的贷款实行低息或无息的补贴性,以及经营风险的硬担保性上。金融性则表现在资金运动坚持遵循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体现有偿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中级经济师考试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具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类似的职能,又具备其自身特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出其紧密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意图的性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倡导性职能又称诱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民间资金从事符合经济政策意图的投资和贷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融资,来反映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不同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投资。而一旦某一原来政策支持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发展,从而体现其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2.选择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通过主动选择融资领域或部门以实现其融资意图的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选择是以政府的政策意图为导向,并参考市场机制选择情况而确定的,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政府干预则是不必要的。而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根据政策要求予以选择,给予融资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的选择也随之不断变化,政策性银行活动的领域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3.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又称弥补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政策性融资补充商业性融资在一些领域或部门的不足,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职能。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以及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倡导性投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等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有利于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面较小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各产业、各部门的协调发展。

  4.服务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长期从事政策性专业融资业务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为业务对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务的职能。作为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可利用自身丰富的专门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并可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体现其服务性职能。‘如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为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参与政府有关产业或部门发展计划的制订,或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成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助手或顾问。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象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政策要支持的区域、产业、部门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政策性投资和贷款。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投向、期限、利率的安排来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使信贷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得到衔接。坚持政策性原则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把握经营方向,避免与商业性金融在业务领域上产生交叉,发生业务竞争,保持自身的经营特征。

  2.安全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资产安全。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低利润、高风险的领域,如不注重安全性,一是无法确保政策性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政策性资金若被挤占挪用,使信贷资产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失去金融企业的特征。

  3.保本微利原则

  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信贷资金,而非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本质要求是运动、回流和增殖,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核算,实现保本微利,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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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监管制度是随着近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的金融监管主要涉及对商业银行开业的审批及其主要业务运营情况的监管。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体系的扩展、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以及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活动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业稳定发展的要求日益重要,金融监管制度随之日趋拓宽和拓深。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该监管体制就是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一般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从此角度说该监管体制又称为混业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取决于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银行机构的多元化发展程度越高,就越能够为工商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第二是取决于金融监管的水平。金融监管水平越高,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也就有能力和条件实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第三是取决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金融自由化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提供基础,同时金融创新也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更加紧密联系提供了新的工具。

  由一个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监管的体制具有监管成本较低,避免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发生等优点。当然该种监管体制也存在缺乏金融监管的竞争性,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等缺陷。目前实行此种监管体制的主要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国家。

  二、分业监管体制

  该体制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

  分业监管体制主要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大多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主要原因是:混业经营的状态下,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在风险产生时,金融风险将迅速传导到整个金融行业,扩大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增大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在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行业间不合理的资金流动,如大量信贷资金流人证券市场,产生泡沫经济。证券市场动荡风险又会通过银行体系扩散,引发金融危机。为了防止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分业监管体制。

  相对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性、监管效率高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监管机构多,监管成本较高、机构协调困难、容易出现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等缺陷。

  目前实行此种监管体制的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委员会和各州有关监管机构等,对证券业的监管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局对银行业实施监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证券业实施监管,保险业务监理处和保险业咨询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而英国在1986年、日本在1996年分别通过相关法律,打破分业经营体制,实行混业经营,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金融监管随之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此种体制是对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进型体制。该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前者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磋商与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后者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范与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监管。

  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由国家货币委员会牵头,负责协调对不同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实现对金融业的全面审慎监管。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目前其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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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各国政府都成立专门金融调控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

  我国的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由原解放区的三大分银行,即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汇等商业银行经营性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8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严格讲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对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相应产生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与违规经营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保持金融稳定。值此,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肩负起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任务,并多次实施监管体系的改革,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

  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

  1.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督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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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

  中级经济师考试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分离,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日益重要.随后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3)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4)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5)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6)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7)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8)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9)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困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四、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设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相互监督等方式,实现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各家会员企业按照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业务品种,完善金融服务。我国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人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结成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

  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规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机构地方性社团等。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

  司联合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我国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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