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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备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0·2011-08-08 17:21:05浏览0 收藏0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但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即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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