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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18)

|0·2011-03-01 09:58:49浏览0 收藏0

  (二)权利质押 $lesson$

  1、权利质押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提示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提示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提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P359)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提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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