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助理理财规划师辅导之法律基础(10)

|0·2011-02-21 22:01:50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2、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主观原因的不真实,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 强令其生效,以惩戒 不负责任的表意人

  (2)客观原因的不真实: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所为的民事行为,是 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从 保护国家利益、平衡当事人利益 出发,规定 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 合同行为,并不 当然无效,该行为的结果

  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 绝对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为 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 利益 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 双方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 有损于 …

  构成要件:故意、行为、损害了

  4、以合法行为 掩盖非法目的 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 为规避法律 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 以合法形式 出现的民事行为。包括2种情况

  (1)实施 伪装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例 伪装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隐匿财产。

  (2)以 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 掩盖另一个 真实的民事行为

  伪装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被掩盖的 真实的民事行为:如果不违法:可以有效; 违法:也应无效

  5、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民事行为

  (1)违反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强行规定 的:当然无效

  (2)损害公共利益的:

  1)行为本身 违反了 社会公共利益

  2)行为 限制了 他人和自己的 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违背了 社会生活的 基本准则

  如 约定 永远不得结婚 的合同

  3)所附条件 损害了 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本身不损害社会利益 )

  如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定,由其履行职务 而给予报酬的 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 法律后果

  A、无效民事行为 所约定的 义务

  1、尚未履行的,就无需再去履行

  2、正在履行之中的,即应中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

  (1)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此为公法上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第三者的 利益,应当追缴 双方已经取得 或者约定取得的 财产,分别收归 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

  B、仅是局部内容 存在无效的原因,其余部分 依然有效

  C、在双方民事行为 无效后,该行为中 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 意思表示,继续有效,不因该行为的无效 而无效

  • 2011年预计考试时间:5月21日
  • 2011年理财规划师复习资料大全
  • 2011理财规划师辅导套餐抢先看
  • 理财规划师在线模考免费开放
  • 参加全程班考试不过免费重学
  • 环球网校最新招聘岗位期待您加入
  •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