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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财规划师辅导之法律基础(5)

|0·2011-02-21 21:50:1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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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发生 基于四种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合同

  民事主体 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 合意。意思表示 为核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之债:因合同 而产生的 债

  2、侵权行为

  不法侵害他人 非合同权利 或者受法律保护 的利益,因而 行为人 需就所产生损害 承担责任的行为。

  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发生、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失

  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 而产生的 债

  3、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的一方,使另一方受 有损害的行为。

  一方利益 应当减少 而没有减少的,也属于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 负有 依法返还的义务,此债务即为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

  没有 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因 无因管理行为 而在 管理人与本人 之间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 享有 请求本人偿还 因管理事务 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 的债权

  本人 负有 偿还该项费用 的义务

  理财规划业务中,主要涉及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 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 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 利益的 法律手段。

  按性质分为 两类:

  法律规定的义务(侵权责任)

  自行约定、协商决定的义务(违约责任)

  义务人 必须履行

  权利人 有权直接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1、根据民事义务 发生的依据,分类: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1)法定义务:

  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的 民事主体应负的 义务

  (2)约定义务:

  当事人 协商确定的 义务,约定的义务 不违法 即受法律保护

  2、以民事义务 行为的方式,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1)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义务人 应做出 一定积极行为 的义务。包括 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2)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义务人 必须为 消极行为 或容忍他人 的行为。如 不侵害他人权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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