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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财规划师辅导之法律基础(4)

|0·2011-02-21 21:49:3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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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物权

  民事权利主体 对特定的物 进行管理支配 并享受物所产生的利益 排他性 财产权利

  分类:是否是所有人,自物权、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 对自己所有的财产 依法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全面支配的 物权

  2、他物权

  财产非所有人 依据 法律的规定 或者所有人的意思 对他人所有的财产 享有的 进行有限的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的 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使用并获得其收益的 权利。

  例: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

  (2)担保物权

  以确保 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者 所有或经营管理的 特定财物或权利 之上设定的 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1)抵押权

  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者第三者 提供的 不转移占有 而作为债务担保的 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 就担保财产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 权利

  2)质押权

  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者第三者 转移占有 而供担保的 动产或权利,依法就其价值 优先受偿的 权利

  3)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财产的 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留置其占有物 以担保其债权的 权利

  理财规划业务中,常用到 抵押权、质押权,进行融资策划

  (3)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区别:

  用益物权:重在利用 物的 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着眼于 物的 交换价值

  交叉:典权

  (4)典权

  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 使用、收益 的权利

  出典人 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 交于 典权人 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 对该财产的 所有权,典权期限届满 可以赎回。

  典权人 支付典价,取得典物的 使用权、受益权,在典权期限届满 出典人还没有 赎回时,可以取得 典物的 所有权

  典权 对于所有权人,在不失去 所有权的前提下,取得 长期资金的使用。

  策划 不动产投资

  C、债权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可以请求他人 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私法上的 权利

  债务:必须 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私法上的 义务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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