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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工程项目,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4月25日由招标人代表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lesson$
评标委员会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老师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2.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老师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