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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成都9月13日电记者马利民通讯员张陈帅苏改林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对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进行重拳整治。
据四川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法院将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有实质性差异的,法院将以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有证据证明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在设计变更中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法院将不予认可。对当事人约定以审计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将促使当事人履行承诺;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经审计确认的原始记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