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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剑合璧 遏制供应商带病投标

|0·2010-08-18 09:15:08浏览0 收藏0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编制按:随着浙江、山东、宁夏、广东等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政府采购,这种规范投标行为、完善市场准入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全面展示政府采购领域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做法和实践意义,本报特刊出专题报道。

  作为预防腐败的又一利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正与政府采购形成“双剑合璧”之势。目前,已有浙江、山东、宁夏、广东等地的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陆续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那么,政府采购引入这项工作有何现实意义?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中国政府采购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陈正云:一是进一步整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实行惩防并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综合效应。这一系统把查办的贿赂犯罪加以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有利于有效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同时也为有针对性地确定办案重点和方向提供信息指引。

  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预防,促进防范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一大创新在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手段建立贿赂犯罪信息库,运用技术手段对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防控和警戒、预测。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预防工作的一大探索,也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有机衔接和力量整合。通过查询工作,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源头治理、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衔接起来,互相协作,优势互补,形成防控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中国政府采购报》:该查询系统在政府采购方面有什么独特的作用?

  陈正云:它可以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的诚信背景进行识别、筛选,把好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关,防止因行贿拿到订单的单位或个人故伎重演。通过进行检测筛查,把他们剔除出去,共同把好市场准入关,保护诚信正直的经营者的利益,让行贿的人没有市场。

  政府采购本身是为了避免滋生腐败形成的一种采购模式,将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采购集中到政府采购中心,把好了采购这一方的关口。组织政府采购的单位、时间、程序可能是统一、固定的,但是,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仍然是分散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配合政府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对分散的市场主体、各类参与者进行把关,这种采购方和市场的两头把关,更有利于发现、消除潜在的贿赂犯罪。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档案是否应当设置退出年限?

  陈正云:查询系统没有作此设置。主要是考虑:第一,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依据,记录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是一种不容更改的事实状态。行贿犯罪作为特定单位和个人的历史事实,录入档案是客观真实情况的记录,事实是不能删改的。第二,查询系统的功能便是提供历史上有无行贿犯罪、何时犯罪的事实记录,供有关方面作出适当处置。若做退出或删除设置,可能在客观上无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和情况,从而产生误导误判,而且对没有行贿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来说也不公平。

  《中国政府采购报》:如果查出供应商有行贿记录,应该如何处置?

  陈正云:有关方面查询后,根据行贿犯罪发生的不同年限和情节进行不同处置,属于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检察机关不作干预。经过查询存在行贿犯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可能被取消相关资格,或者规定一定时期限制准入,或降低信用等级等,这属于有关单位经营的自主权,或有关主管单位的市场或行业监管权,检察院只是建议,没有处置权。

  政府采购部门等单位虽然可以自主决定,但其做出处置的结果要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联系、跟踪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特别是有犯罪记录这样结果的处置情况,这也是发挥查询系统防控贿赂犯罪的重要环节。要抓落实,不能光查不用,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部门等对检察机关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给予处置,形成双方共同预防犯罪的合力。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往往比较隐蔽不易察觉,相对于受贿犯罪或其他犯罪来说,数量较少,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查询结果?

  陈正云:查询系统主要起教育警戒作用,让经营者明白要守法诚实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是要付出高成本和昂贵代价的。在我国守法的是大多数,不守法的极少数,不可能每一个都有犯罪记录,通过对极个别的严肃处置,以儆效尤,促进大多数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观念,搞“绿色”商务活动,不要搞“灰色”活动,更不要搞“黑色”活动。

  随着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对参与企业或个人的严格要求,很多经营者,主动来检察院查询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自证清白,这说明我们的查询系统很好地发挥了把好入口关的作用,净化了商业环境。

  《中国政府采购报》:某些进入“黑名单”的公司或个人,采取重新注册等方式“金蝉脱壳”,我们对这种逃避手段有什么预防措施吗?

  陈正云: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对单位行贿犯罪,我们要录入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等,只要法人代表不换,我们仍然能查出。另外,我们很注重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借助他们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了解他们是否在规避查询系统,“洗白”他们的记录。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档案与有的监管机构的“黑名单”有什么区别?

  陈正云: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内容不同。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并提供查询的是犯罪事实,而一些机构搞的“黑名单”如诚信记录、信贷污点记录等,主要是违反行业管理制度行为的记录。二是管理机构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检察机关专门机构管理,“黑名单”资料是由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方面管理。三是履行职能性质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范畴,“黑名单”属于行政管理或行业自律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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