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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26)

|0·2010-05-26 09:39:16浏览0 收藏0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经典例题】2008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ACD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处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按地区不得低于20%、l5%、l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三)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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