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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近期,我委在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青海省招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成、主要协调事项、协调机制办公室主要职责、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对于健全完善我省招标投标制度、加强省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省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招投标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