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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汇票法律制度详解(五)

|0·2010-02-10 14:05:57浏览0 收藏0

  四、保证

  (一)保证格式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以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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