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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七章(3)

|0·2010-12-14 09:06:05浏览0 收藏0

  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经典例题】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经典例题】2009年2月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3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0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资源税0.48

  B.资源税3

  C.增值税51

  D.增值税102

  【答案】BC

  【解析】应纳资源税=3000÷20%×2=30000(元)

  (5)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经典例题】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以未税液体盐连续加工固体盐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

  B.液体盐移送环节不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按液体盐移送使用数量计算纳税

  C.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不纳税

  D.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再按固体盐销售数量计算纳税

  答案:A

  【经典例题】某盐场2006年8月生产液体盐25万吨,销售自产液体盐10万吨,将自产液体盐15万吨和外购液体盐16万吨加工成14万吨固体盐,全部对外销售。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液体盐和固体盐单位税额分别为3元/吨和12元/吨)

  A.198 B.243 C.195 D.150

  答案:D

  解析: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10×3+14×12-16×3=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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