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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七章(2)

|0·2010-12-14 09:05:59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

  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 )。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答案】BCD

  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如果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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