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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第六章(7)

|0·2010-11-22 09:19:00浏览0 收藏0

  二、商业关系

  (一)商业关系的种类及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外在压力威胁。这些关系通常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管理层或其他为该客户执行高级管理活动的其他人员合营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并以双方名义进行;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配送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客户销售或配送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商业关系降至不重要的程度或终止该商业关系,或者拒绝接受或终止审计业务。

  对于审计项目组成员而言,除非此类经济利益不重大且商业关系不重要,否则应当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管理层也在该实体拥有利益,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交易过程正常、公平,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某些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的交易,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放弃交易或减少交易的金额;

  (2)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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