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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中,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A. 工程安全控制条款
B. 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C. 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D. 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E. 工程信息控制条款
答案:BCD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解析: (2)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合同条款),同时结合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条款或国际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结合并对照使用从而共同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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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
①工程质量要求;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⑦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
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
①合同进度计划;②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④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③变更的估价原则;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⑤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⑥计量;⑦预付款;⑧工程进度付款;⑨质量保证金;⑩竣工结算;⑾最终结清。 |
18.以下()属于《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常见工程变更情形。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进度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答案:ABD环球环球网校网校
解析:①变更的内容范围(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这里所指的变更是工程变更而不是合同条款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情形对各建设行业均具有通用性,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专用合同条款不宜删除此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但可以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补充增加其他变更情形。
19.以下()属于《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变更估价原则。
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参照该子目的单价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D.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参照承包单位实际施工成本,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答案:ACE
解析:③变更的估价原则(通用合同条款第15.4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