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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且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何种类型的合同,应依据其标的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涉及到的风险来确定。
一般可采用的合同有三大类型,即固定工资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合同。
不过,在政府采购的服务采购中,特别是应用软件的开发、科研课题等,由于成本无法核定,其合同价款或报酬难以确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存在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担风险,激励政府采购供应商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购的服务类合同中,宜采用成本合同。
成本合同的分类
所谓成本合同,它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价款或者报酬,或辅以一定激励机制、当事人按事先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合同。
成本合同分为三类,一是价款或报酬仅以成本为核算的合同,包括无付费成本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分摊合同;二是价款或报酬以成本为核算并加以一定的激励机制的合同,包括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带最高价格限制的目标成本激励合同、成本加奖励付费合同;三是价款或报酬以成本为核算辅之以利润分成的合同,主要有成本加利润百分比合同等。
采用成本合同形式的利弊
在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授予中,采用成本合同,既能降低风险,又可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合同价款或报酬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较为适宜。但成本合同又是一把双刃剑,在使用中既有利也有弊。
其利在于:一是较好地解决了服务项目在采购中合同价款或报酬难以确定的问题,有利于合同的尽快履行,可以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相对地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降低了政府采购风险,使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采用合同成本形式可促使供应商降低管理费用,也使合同当事人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履行合同,尽早让采购项目服务于社会,从这个角度讲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可形成激励机制,采用成本合同形式既可为可能的成本超支留下一定的余地,同时又保持了供应商增加效率和有效性的合理动机。
其弊在于:一是合同价款或报酬是一个未知数,采购人一方无法把握,有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可能性,不便于财政的精细化管理和支付;二是虽然就整个政府采购风险而言,可提高防范水准,但对于采购人来讲则加大了风险。在签订成本合同时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其主动权不在采购人身上;三是应额外支付一笔奖励费用,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讲,其费用较高。
采用成本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在采用成本合同时,应尽量兴其利、避其弊,发挥成本合同形式的优势。
一是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前提。只有在政府采购的服务合同中其合同价款或报酬在签订合同前,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运用,事先能计算或掌握合同价款或报酬的一般不采用成本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采购人应掌握主动权。采购人应尽量为供应商提供方便,为供应商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不可合同一签万事大吉。采购人要掌握和了解合同进度。
三是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人的风险,采购人要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采购人要在不干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合同的履行中去,帮助供应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事后要求供应商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其项目的财务报表,即包括要求供应商作出财务支出和技术进展周报及月报、召开财务和技术进展会议、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成本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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