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讲义(1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甲、乙、丙三个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对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区分记忆。

  (三)经理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例题】.在有限公司中章程的作用很大,在选项所列的哪些情形下,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 )

  A、股东会召开时表决权的行使

  B、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

  C、经理职权的规定

  D、公司股权的转让

  【答案】ABCD

    环球网校09年注册会计师网络辅导推出两套课程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新制度)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原制度)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