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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0·2009-10-19 23: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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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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