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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补贴做出细化;发布《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这两个《办法》还分别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申请、审核和拨付,对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申请、审核和拨付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