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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采购人一旦出现不规范行为,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受到处罚。
日前,天津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采购人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形成采购人的行为规范档案。
据了解,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并已自行完成采购项目等13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并记录在案。
《通知》指出,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规范行为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报送同级政采监管部门,经查实的采购人不规范行为记录,由同级政采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进而更好地规范采购活动。
据天津市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继规范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天津市又在积极探索如何规范采购人的行为。对此,该负责人强调,供应商和采购人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当事人,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而对采购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该市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优化发展,同时也将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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