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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1)乡(镇)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没,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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