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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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