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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3)

|0·2009-10-19 23: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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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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