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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较高。我们平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都要求供应商要有法人这个资格、注册资金要有多少、业绩多少、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和队伍等,而这个往往并不全是采购人提出来的,而是我们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要求,对于自然人一般来说,基本上是拒之门外的,这样就会减少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采购信息披露不完整,渠道不广泛。网站和公告栏只是发布一个大概的信息,潜在的供应商想了解详细的情况需领到正式采购文件才行;除IT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供应商不太利用网络查询相关政府采购信息。
项目的前提工作不细,采购方案不很科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是否顺利,最关键的是项目前提工作是否细致、采购方案是否科学。目前形成的最大障碍是对于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界定权很不明确,谁来负责也不确定。特别是对型号不统一、货物不标准的项目采购方案更难编制,有时集中采购机构只能完全按照采购单位的意愿实施。
采购文件编制不灵活。在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时,应针对不同行业编制。有的行业供应商文化水平低,编制文件时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有的行业供应商文化水平高,编制文件时就可以尽量规范一些。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评审工作不细致。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老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工作有走过程的现象。对应询问的因素问的少,对很明确的因素问的多;评审结论报告一般来说写的简单,简单的按照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无性价比分析报告、定标因素分析报告,也没有提供给集中采购机构需要通过实地考察最终核实的几个方面,总的来说没有完全履行评委会的职责和职能。
监督管理滞后。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采购单位不给供应商验收、付款;有的采购单位人为地采取小预算、大合同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钻法律空子,不讲原则的照顾心中的供应商,有时人为地更改设备型号和数量,对其他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来说显失公平;有的不严格兑现售后服务承诺,使服务流于形式等,这些都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程序需改进和完善。目前有些采购管理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下通知,有些内容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有严重的背离。如有的地方让采购单位最后定标,政府集中采购只是搭建采购平台;有的采购单位任意定标,不依法定标等,这些做法对供应商来说是治命的重创,会严重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会从根本上削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对集中采购机构产生部分怀疑,对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动摇。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