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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发布

|0·2014-05-21 15:25: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1月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

  1月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卫生规划要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

  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意见》要求,国家要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编制好《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省和地市级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改善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新增卫生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须按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独资医院审批权下放到省级

  非公机构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20%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履行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各地要科学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订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老师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

  制定医师多点执业规范

  保障非公机构享有平等权益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其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将非公机构纳入医疗纠纷处置体系

  各地要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

  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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