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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医师综合笔试考场须知

|0·2010-08-20 13:29:15浏览0 收藏0

  1.考生应于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考区对考生携带文具有特殊规定的,按考区规定执行。

  3.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签到表》上签字,对号入座后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责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确认签字。

  4.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课桌上。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对于考生准考证上无监考员签字的,如发生答题卡丢失造成考生没有成绩的,后果由考生承担。监考员宣布可以离场后,考生方可离场。

  7.对违规考生将依据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详见背面)。

  *.考生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若使用其他颜色签字笔导致阅卷时考生信息无法读取,后果自负。

  准考证背面: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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