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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通过、实施及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是什么?
1.突发事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006年12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
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这明显是一个缺憾。修改后的法律弥补了这一缺憾,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新法把这一权利单列出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新法还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新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新法尽可能将上述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新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新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新法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4.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此反应强烈。
为此,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新法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间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新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法对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的设置、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7.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法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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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保护一章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为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新法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概括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二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等。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的对象是什么?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未成年人拥有哪些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七)什么是人格及人格尊严?
人格即人格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八)对待未成年人为什么要采取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将知识、技能、观念、品行等传授给未成年人。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很大作用,教育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养成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良好习惯,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部世界侵害的能力。但教育不等于也不能替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教育毕竟只是一种自身的完善。要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正确的方法是,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同时,丝毫不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把保护措施和教育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教育中有保护,保护中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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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承担哪些义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十)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承担哪些义务?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0.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十一)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十二)未成年人有财产权吗?
未成年人对其从监护人处合理获取或从其他途径合法取得的财产拥有财产权,他人应予尊重。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财产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未成年人同其他公民的财产受侵犯一样,应得到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财产权受侵犯的现象大多数源于家庭发生变故,如父母离异时,非婚生子女在财产分割或继承时财产权无形地被剥夺。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以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十三)怎样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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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哪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如何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称为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何时颁布及修订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2008年9月2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刊发最新修订和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知。
(二)2008年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修订有哪些突出的变化?
这是中国继1997年以后首次对规范进行修订。与旧版本相比,新规范从原来的8条缩改为6条。在保留原来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条目。如在新版《规范》中加入了“保护学生安全”一条。此外,《规范》新增的内容还包括抵制有偿家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终身学习等。
(三)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并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修订颁发《规范》,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当前,全国教育战线正在深入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在这个时候修订颁发《规范》,对于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人民教师高尚师德,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英模教师学习,以英模教师为榜样,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求我们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新内容、方式、手段等,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工夫,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同时,修订颁发《规范》,也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师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四)《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新《规范》中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强调尊重教师,强调教师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此次修订工作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基本经验,汲取了原《规范》中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师德提出的新要求,将优秀师德传统与时代要求有机结合。
三是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规范》修订从教师队伍现状和实际出发,面向全体教师,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使之成为每位教师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又提出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倡导性要求。
四是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从教师职业道德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针对当前师德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若干禁行性规定。
《规范》提出的要求尽量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重“他律”、贵“自律”。新《规范》在注重“他律”的同时,强调“自律”,倡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把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六)中小学教师如何做到爱国守法?
“爱国守法”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七)新时期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的表现有哪些?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八)中小学教师该如何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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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有哪些?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新《规范》首次加入了“教书育人”这一条,非常必要,非常有意义。要求教师“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实际上明确了“育人”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强调了教师“育人”的职责。
新《规范》明确规定“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单纯搞应试教育的现实而提出的要求,有利于真正实现素质教育,达到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创新精神的全面育人的目标。
(十)中小学教师该如何做到为人师表?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十一)对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的要求是什么?
“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也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教师做人和师德素质的内在要求很高。因此,教师不能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还需是“终身学习”的“学者”。《规范》的修订对教师职业本身也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何时颁布的?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2004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
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
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及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
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作好准备。
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四)如何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1.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未成年人思想感情在自觉参与中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抓住有利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活动
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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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1.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服务。
2.要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 (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3.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
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中央可酌情对全国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补助。要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六)如何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1.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大众传媒要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并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
2.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3.有关部门要作好未成年人优秀读物和视听产品的制作、监督等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文化思想的熏陶。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要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
加强少儿文艺创作和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鼓励作家、艺术家肩负起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历史责任,多创作思想内容健康、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少儿作品。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力。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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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1.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人。
2.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
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八)如何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1.建立起有效的党委负责制度和全社会参与的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3.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思想意识
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着力建设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类文化市场管理队伍,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老师、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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