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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国考考试须知
考试目的
通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严把教师入口关,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考试类别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性质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实行“国标、省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考试对象
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犯罪记录。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并应符合本省确定并公布的学历要求。应届在校生报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考试方法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部分科目采取计算机化考试,部分科目采取纸笔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考试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标准规定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依据。
考试科目
类别 | 笔试科目 | 面试 | |||
---|---|---|---|---|---|
科目一 | 科目二 | 科目三 | |||
幼儿园 | 综合素质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小学 | 综合素质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初级中学 | 综合素质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高级中学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 |||
中职 | 文化课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
专业课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试点省自行组织) |
注1: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分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中学面试科目与科目三相一致。
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制定各科考试大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内容和要求、试卷结构、题型示例等,是考生学习和考试命题的依据。
命题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命题,建立试题库,为各省试点提供试题。
命题原则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专业导向、能力导向和实践导向。
考试题型
采用多种类型试题,强化能力考核。
题型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其中,非选择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解答题、材料分析题、课例点评题、诊断题、辨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在机考科目中还采用了多媒体试题的形式。
考试日期
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请及时关注本网站的最新公告。
考试方式
不同省份的考试方式不一致,部分省份的部分类别为机考,具体请关注当地发布的考试公告。笔试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网上报名、缴费,审查和确认考生信息。
面试考官
面试实行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高校老师、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老师等组成,考官须经过省级或以上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评审组由3名考官组成。
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考生可在正式考试前一周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国家确定并公布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考生可在公布日期后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
合格证明
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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