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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研究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各种形式及时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宣传和公布,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9月20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认定报名时间由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区认定机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整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材料;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完善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发给通知书,告知认定情况。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和合理。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佛府〔2003〕37号)的精神,各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作为核准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我市辖下五区(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负责。因此,我局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实行备案管理。
市直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禅城区教育局负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所属区教育局负责。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 “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师范教育类院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在校期间补修“两学”,并取得《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一)。
(三)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两学”,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七、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八、根据《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文),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组织体检,各区资格认定机构要确定集中体检的时间,安排专人负责带队,监察体检全过程。
九、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十、各区要组织工作责任心强、教育教学水平高的老师担任测试人员,制定学科测试评审标准,注意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做好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教育教学能力要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十一、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录入和反复校对认定数据,保证认定数据的准确性,并根据粤教继函〔2014〕32号文的有关要求,使用新版的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认定数据的统计和认定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情况反馈,并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生成证书编号工作,并将本区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附件二)和情况统计简表(附件三)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十二、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佛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83205005。
禅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82341261。
南海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86232590。
顺德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22830221。
高明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88282322。
三水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87735613。
资格认定工作中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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