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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对象
户口或工作在海南省,截止现场确认之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1.参加符合过渡条件人员说课考试并取得《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2.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3.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本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参加秋季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取得《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人员和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报人网报入口”,并按要求完成申报;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2.选择认定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工作在海口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口市教育局;户籍或工作在三亚的,认定机构选择三亚市教育局;户籍或工作在其他市、县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3.现场确认
(1)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20日―10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2)市、县(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机构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请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处查看,或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②《身份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在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复印,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④海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体检时间在现场确认前3个月内有效(A4纸双面打印,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⑥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⑦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专业名称中没有标明“师范”、“师资”、“教育”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中《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实习》的成绩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还须提供《海南省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A4纸,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不需要提供以上材料)
⑧参加符合过渡条件说课考试人员提供《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⑨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请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⑩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以上②―⑩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①中。
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由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为12月16日―12月27日;由市、县(区)教育局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请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