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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
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适当调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2〕27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笔试(含机考;报考高中、初中教师资格含3科;报考小学、幼儿教师资格含2科)每人每科68元;面试(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8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交国家的考务费,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