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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共18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 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