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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制度保障。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为继续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使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优秀人员成为教师队伍后备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2.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天津市的中国公民。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四)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考核合格。
(六)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县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委受理并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参加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2.教学能力考试。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的申请人员按照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到具有相应的认定权限的认定机构参加市或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合格证》。
3.体检。取得《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合格证》的申请人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按照《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4.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个人网上申请和信息录入,并打印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本人签字),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指定时间内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如下纸质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件)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应届生就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蓝底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三张;
(3)《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6)《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提交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四、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我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津价费〔2008〕55号文件)收取考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