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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

|0·2012-02-08 23:17:00浏览0 收藏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面向社会开展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

  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

  (三)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时间及程序。

  2012年组织春季、秋季两次教师资格考试,春季考试时间为4月7-8日,秋季考试时间为9月15-16日,按照《2012年春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1)和《2012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2)执行。考试程序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五)成绩公布。

  市教委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考试成绩,春季考试公布成绩时间为5月4日,秋季考试公布时间为10月19日。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考试机构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各区县考试机构。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2012年春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1年秋季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参加2012年春季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2.2012年秋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2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参加2012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中考试合格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春季的教师资格认定。

  3.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申请认定者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二)认定时间及程序。

  认定时间按照《2012年春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1)和《2012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2)执行。认定程序按照《重庆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执行,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四)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金虎 叶红英 何贤伟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7708789 6386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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