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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也就越高,相应的,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也会越重,履行的义务也会越多。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 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三、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教师职业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职业不断成熟,逐渐达到专业标准,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地位的过程。它既是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条件与保障,也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最终标志。一个国家对教师职业往往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比如学历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等。我国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所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但一名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教师的职业条件,能否正确履行教师角色,在实践层面根本上还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
教师的专业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师职业时所需要的职业素质,它反映了特定职业对从业者的思想品德、知识技能、经验经历、人格个性以及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没有教师的专业素养就没有教育的质量。教师的专业素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
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是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决定性因素,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与其他专业人员学习同样学科的要求有所不同。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教师应该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知识能有广泛而准确的掌握,对基本的技能能熟练运用,对学科的基本结构能有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够透彻地理解教材,灵活地运用教材,准确地讲解教材。
(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学校教育的学科间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教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教师要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包括学科间的相关点、相关性质、逻辑关系等,这不但有助于教师顺利开展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而且使教师有可能与相关学科的教师在教学上取得协调,在组织学生开展综合性活动中相互配合。
(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包括了解学科发展的历史、学科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了解推动学科发展的因素,该学科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及在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的表现形态。
(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包括领悟独特的认识世界的视角、域界、层次及思维的工具和方法,熟悉学科内科学家创造发明的过程及成功的原因,学习科学家身上展现出来的科学精神和人格力量。
对于教师而言,对教学内部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所教内容的价值和意义,要有广博的知识,不仅懂得本学科,还要了解其他学科,不仅懂得自然界,还要懂得社会和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