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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2010年第二期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预获得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等6种教师资格且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相关条件的人员。
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方可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
二、考试层次
考试分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两个层次;拟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层次考试;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三、考试科目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参加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五、考试报名时间及办法
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份
六、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10年12月份,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七、相关费用
考试费用:教育学30元,教育心理学30元。
八、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