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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2021年下半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区认定受理范围:
(一)具有我区户籍;
(二)在我区居住,持有有效期内的我区居住证;
(三)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工作地在我区而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我区的不能在我区认定。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参加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高校的2021届相关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3日至9月6日。
2.申报网址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期内每天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在网页上填报提交申请信息。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并选择“扬州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为认定机构与确认点。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且层级对应的教师资格,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
提醒:完成网上报名后,保存好报名号,现场确认需提供报名号核对信息。
(二)体格检查及现场确认
按目前扬州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认定体检及现场确认工作时间均待定,请申请人密切关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kfq.yangzhou.gov.cn/)。
(三)证书发放
此次教师资格证书将全部由市邮政部门通过EMS邮寄(到付)至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的通讯地址,请确保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因申请人填写错误,造成投递失败,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有关说明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五、本公告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8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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