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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要求,现就全省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或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请于2019年10月10日至21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可提前进行用户注册及完善个人信息)。
(二)现场确认程序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于10月11日至31日期间进行(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提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或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4.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黑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教师资格认定和领取证书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认定通过的人员,请关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在其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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