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教师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9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髓:受教育权

环球网校·2019-08-19 13:05:14浏览53 收藏15
摘要 教师资格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详情如下:

相关推荐:2019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髓汇总

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受教育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二、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

三、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四、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五、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以上内容是环球网校教师资格频道为您整理的2019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髓:受教育权,点击下面按钮免费下载更多精品备考资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