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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未来的中小学老师,充分了解法规内容才能帮助青少年更好地成长;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也要坚持教育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常考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有:
第十条 【家校合作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旷课或夜不归宿的处理】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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